房屋移轉應申報契稅
公告日期:2016/6/28
常有民眾因買賣或贈與等原因同時移轉房屋與土地之所有權,卻未及時申報契稅,往往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而被加徵怠報金。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均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基於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房屋所有權者,應自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申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1萬5千元。若有漏報或短報情事,經稅務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還要加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請把握契稅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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