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快申請省荷苞
公告日期:2016/6/28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果營業用房屋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請立即向稅務局申請改課,以節省您的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原供營業用房屋,其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屋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請立即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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