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多年前父親將辦理重劃完成之土地贈與給張先生,當時該土地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無繳納土地增值稅,故尚未享受重劃後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現該土地因都市計畫已變更為住宅區,欲將該土地出售給建商興建房屋,父親前未享受重劃後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是否可在本次出售移轉時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並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