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用房屋供該營業處所登記使用,該屋可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6/2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至於在網路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用房屋供該營業處所登記使用,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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