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農、漁會信用部取得之放款利息收入,除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均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公告日期:2016/6/2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最新核釋,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依最新核釋規定,農、漁會信用部之放款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分會員或非會員,均應依規定開立憑證並詳實報繳印花稅。 
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該局近期內將對本縣轄內之農、漁會個別發函輔導,請是類信用部應儘速檢視放款利息收入是否有按規定開立收據並依法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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