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若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而被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即視為移用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認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只是偶爾載人仍可以小貨車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稅;惟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小貨車只要加裝座椅,不論該座椅是否載人,應自變更之日起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改以小客車之稅額課徵使用牌照稅;否則,不慎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被警方查獲,將被處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