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提供擔保解除出境限制,在欠稅或罰鍰尚未繳清前,擔保品是不能返還的。
公告日期:2016/6/22
日前劉小姐接到財政部限制出境通知後,表示願意提供與欠稅額價值相當的財產作擔保,並要求先解除出境限制。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稅捐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限制出境案件,雖然可以提供與欠稅額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但是在欠稅或罰鍰還沒有繳清前,擔保品是不能返還的。因此,本案劉小姐在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後,雖然可以解除出境限制,但是擔保品要在欠稅或罰鍰繳清後才可以返還。 
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本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後,如核對無誤即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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