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本局對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且還在5年管制期間的案件,即將展開為期2個月的清查,清查期間為7月1日至8月31日止。
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稅務局提醒您,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來說,出租、營業或將戶籍遷出等未供自用住宅使用情形都算是改作其他用途,所以新購之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或遷出戶籍,否則經查獲就會被追討原退還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