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律效果,該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應列印電子契約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若稅額巨大者,可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所屬稽徵機關核准後,採彙總繳納方式總繳,或經核准後可自行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開立繳款書繳納。
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請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