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公告日期:2016/6/3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張先生反應其名下所有外縣市土地1筆及本縣土地1筆,均已申請並經核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為何最近接獲通知其本縣土地改課為一般土地?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所有之外縣市土地僅有張先生及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其於本縣土地僅有其配偶及其父設籍,惟其父已將戶籍遷出。是以,張先生於本縣之土地仍僅有其配偶設立戶籍,已不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惟該局再次提醒納稅人注意,如土地原為一般土地,但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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