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安親班、補習班等所立之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公告日期:2016/6/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但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舉辦之托嬰中心、安親班、補習班及各類才藝班等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因其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免納印花稅之規定。 
該局表示,托嬰中心、安親班、補習班及各類才藝班向學員收取費用所出具之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辦理者,依法應每件按金額4 ‰ 計算繳納印花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