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近日接獲雲林縣消防局通報,位於OO鄉文化路OO號前,車號00-0000紅色小轎車遭受火災,該局隨即發文輔導車主,如該車輛因災害不堪修復使用,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或報廢手續。
該局說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使用時,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至於有關停駛或報廢手續,可逕向監理機關查詢如何辦理。
該局提醒民眾,因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車輛報停或報廢登記,是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停異動或報廢登記前一日,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儘早辦理。若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還可以退還尚未使用牌照日數的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