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公告日期:2016/5/25
民眾詢問,本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因繼承過戶,但地上房屋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繼承是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原因之ㄧ,因繼承取得的土地,雖然用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沒有改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故需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相比,至少可節省5倍稅負。為了節稅,稅務局建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後,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才能在當年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若您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雲林縣稅務局電話(總局:05-5323941,虎尾分局:05-6338940,北港分局:05-7836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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