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新建房屋逾期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公告日期:2016/5/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於84年8月10日取得使用執照,遲至105年3月11日始申報新建房屋設籍並申請免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新建房屋不論應稅或免稅,不 
論有無使用執照,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有符合同條例第15條第1項免徵房屋稅範圍者,逾期申報設籍並申請免徵房屋稅者,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不可追溯自起課年月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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