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者,請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改課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移轉(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課徵地價稅或田賦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繼承人或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仍應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課徵田賦,另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產權及使用情形未變更時,免再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1個月,錯過了申請期限,就要再等一年,所以符合要件者,請把握申請期限。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