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一般營利事業單位參與政府標案,得標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一經交付使用即應依法完納印花稅,不因承包之工程係由政府機關發包,即可比照政府機關免稅。
稅務局表示,合約雙方立約人,除政府機關外,於合約書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就各自持有之合約書正本,依合約所載金額按1 ‰ 計算繳納印花稅。提醒您,因印花稅屬憑證稅,依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而非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貼用,亦不能因嗣後無法履行合約內容而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