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核課屬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公告日期:2016/5/16
稅務局表示:一般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表演活動,並且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有關臨時公演活動負責人在舉辦前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按其「演出類別」依本縣娛樂稅稅率自治條例規定課徵稅率,以切實核算代徵稅額,有關屬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如下: 
(1)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 
(2) 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 
稅務局特別呼籲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舉辦出售票券或收取費用之臨時性各項娛樂活動時,應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以免因延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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