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
公告日期:2016/5/16
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如下: 
(1) 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本縣娛樂稅稅率自治條例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2) 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3) 臨時公演: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稅務局特別呼籲娛樂稅業者,依規定如期申報繳納,否則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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