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完竣,應課徵地價稅
公告日期:2016/5/11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與電力等4項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而言,亦表示土地周邊的公共設施開設已有一定的基礎,基本上需要課予地價稅。 
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並表示,公共設施完竣並非課徵地價稅的唯一參考條件,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已變更為建築使用或從事非屬農業之使用,亦不符合課徵田賦,稅務局亦將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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