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勿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公告日期:2016/5/11
稅務局說明:車輛沒有定期檢驗,已遭到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果車輛還沒有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重新領照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 
車輛未依規定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後又行駛公共道路或在公共道路上「停車」、「臨時停車」遭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再次叮嚀: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未重新領照時,請勿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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