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果是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則非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有關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如下:
1.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2.出售、新購相距期間必須在2年內(先購後售亦同)。
3.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5.出售土地於訂約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將戶籍遷出等未供自用住宅使用情形),經查獲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