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碾米工廠儲存公糧倉庫,可否免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4/27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民營私有倉庫,如房屋非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不符,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一般民營私有倉庫非屬農會所有,也不得比照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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