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被註銷,車輛即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公告日期:2016/4/1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反應,只是把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並未違反交通法規,為何會被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所規定。車牌經監理機關註銷後,該車輛即不得使用公共道路,而使用公共道路之範圍包括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車牌經監理機關註銷後,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該車輛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補稅、處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