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釋疑
公告日期:2016/4/1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未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之共有農業用地,共有人雖然可憑目前使用現狀所訂立分管契約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其分管部分之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若要主張適用同條第4項調整原地價之規定者,其分管契約之認定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佔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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