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稅務局表示,針對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的案件,財政部已於104年5月22日發布新令釋,規定該勝訴之當事人可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來申報納稅。惟上開情形,勝訴的一方為原所有權人,該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新所有權人,且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可單獨申請登記之規定時,因此規定可由勝訴的當事人代替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以便依判決意旨踐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