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停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4/11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課稅標的建物早已拆除,但無法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拆除日期,依規定只能從申報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以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其自身權益甚大。 
該局提醒,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請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不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地方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是從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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