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異議,仍應由地主繳納
公告日期:2016/4/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反應其所有A地,現況為供B寺廟使用,那麼A地應納之地價稅可否改由B寺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函釋:「……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爰此,如地主及占有人雙方當事人仍有爭議時,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之前,稽徵機關仍會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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