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公告日期:2016/3/28
白小姐來電詢問,祖父所有之土地及地上之房屋欲贈與給弟弟,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如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然其他要件符合﹙例: 已設籍、無出租、無營業等﹚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民眾誤解,將「贈與」移轉土地案件以「買賣」移轉申報,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為避免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對二親等親屬間﹙即祖孫或父母與子女間﹚之土地移轉案件,呼籲當事人確實依交易事實書立契約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勿因租稅考慮而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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