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獎勵經營娛樂業代徵娛樂稅之營業人,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娛樂稅,可享有1%代徵獎勵金。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仍屬如期繳納,亦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營業人105年3月份應納娛樂稅,繳款截止日為105年4月10日(星期日)適逢例假日,則繳款截止日順延至4月11日(星期一),娛樂稅代徵人於4月11日前繳納,則可依規定扣領1﹪獎勵金;反之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
稅務局特別呼籲娛樂稅業者,收到稅單別忘了如期繳納,否則被加徵滯納金又無法扣領1﹪代徵獎勵金,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