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未保存登記,仍可檢附房屋坐落證明文件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公告日期:2016/3/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出售之土地如已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僅地上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仍可於申報移轉現值時檢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以供認定該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您,出售土地於申報移轉現值時,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應檢附前述地上建物坐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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