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已毀損無法使用或出售轉讓,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公告日期:2016/3/8
時常發現有民眾因車輛無法使用即丟棄一旁、轉送親友或隨意交給不合法的回收商處理,未向車輛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站)辦理報廢、過戶、繳銷等異動登記,以為自此就與該車輛脫離關係、不必再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各位車主,車輛如已毀損無法使用或出售轉讓,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仍會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依法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影響自身權益。(雲林監理站聯絡電話05-533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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