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該土地出售時按應繼分核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
公告日期:2016/2/2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如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該土地上之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係與他人共有,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民法1147條規定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雖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名義上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但實際上已為各繼承人所有,所以僅能就該未辦竣繼承房屋之得繼承比例(應繼分)計算。 
稅務局提醒您,出售已辦竣繼承之土地,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出售前,確認地上房屋已否辦竣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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