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後自行拆除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公告日期:2016/2/23
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滅失而免除納稅之義務,但如其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內,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既然有困難,則准免再報繳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向法院標購房屋,於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雖已將房屋拆除,惟其拆除時間如已逾契稅申報期限,則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契稅,但如房屋於契稅申報期限內拆除,則免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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