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樣品屋及工寮均應課徵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6/1/2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固定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接待中心等,以及興建工程期間搭建的工寮,都應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房地產交易逐漸熱絡,建商預售屋建案也相對增加,工寮及樣品屋雖是臨時性用途,但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特別提醒建商,上開建物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申報設籍課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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