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訂立契約移轉土地者,請留意申報移轉現值之適用
公告日期:2016/1/13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含訂約日)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超過30日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104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土地,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105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可以適用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即105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者,則適用105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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