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小心別讓荷包縮水囉!!
公告日期:2016/1/8
(雲林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民眾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卻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需補稅外,還將被處以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期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逾期繳納,每超過2日需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除移送強制執行外,車輛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會按應繳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另外,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沒有依規定重新驗車領牌,而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按應繳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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