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人林先生反應,所有土地房屋各1筆,地上房屋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但不知為什麼地價稅課一般土地之面積不等於房屋稅營業用面積,而且是比房屋稅營業用面積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該地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則按地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例如: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地上有一層建物面積共50平方公尺,其中30平方公尺為自住之住家使用,20平方公尺為營業使用,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為60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30/50),一般土地面積則為40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2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