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如何分攤?
公告日期:2015/12/29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契約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當事人契約訂約日,計算各應分擔的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依據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2條之1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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