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房屋稅公同共有案件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4
主旨:附表所列課稅標的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有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特此公告。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 人中之一人送達。 
二、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或本局虎尾分局、北港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三、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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