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公告日期:2015/11/3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因此,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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