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期間為繳款書之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
公告日期:2015/11/2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撰寫復查申請書連同原繳款書,如已經繳納稅捐者,為繳納收據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例如:104年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104年4月30日,申請復查之期間為自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至104年5月30日止。如果經過申請復查期間才申請復查者,稽徵機關會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請注意申請復查之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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