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一經變動,應重新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公告日期:2015/11/2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造冊逕送稅捐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農經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時,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新所有權人應於改課地價稅當期5月31日前申請,經有關機關認定符合者,始得繼續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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