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公告日期:2015/11/13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俗稱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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