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進行例行性印花稅檢查發現長期照護中心所書立的應稅憑證中,與廢棄物清除業者簽訂所謂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或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契約書,約定在一定期間內,每月固定支付清除費用,或每月按實際清運重量核算應支付的清除費用,這種契約就是承攬契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那麼這類合約書要如何計算貼用印花稅票呢?
例如合約書已載明合約期間為1年期,每月固定清除費用10,000元,則合約書於交付或使用時,就要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並就承攬契據金額,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按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120元【(10,000元*12月=120,000元) *1‰=120元】;若合約書載明合約期間仍為1年期,惟需以實際清運重量核實支付清除費用,可以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合約書於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實際所支付的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實際支付總金額*1‰核貼印花稅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