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公告日期:2015/11/1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 
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馬上將另購的土地再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如果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本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就可利用這種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的名下。 
稅務局提醒您,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且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非供自用住宅使用、戶籍遷出等情形,就必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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