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空置不使用不能享受減半徵收房屋稅
公告日期:2015/10/3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是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又所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是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的工廠,如果因故停工而其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在廠房內,廠房未變更作其他使用,則停工期間仍可繼續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如果合法登記的工廠,部分廠房騰空不供直接生產使用,則該空置廠房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