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已經賣給別人了,為什麼還要繳104年地價稅?」陳小姐前幾天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經過承辦人員調閱地價稅稅籍資料,委婉地對陳小姐提出說明,由於她的土地是在104年9月2日賣出並完成移轉登記,104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的所有權人還是陳小姐,所以當年度的地價稅必須對陳小姐課徵。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為了避免爭議,稅法明文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的8月31日,在這一天,地政機關土地豋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補充說明,有的民眾雖然會自行約定土地買賣時,當年度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但這些約定都是屬於私人契約,不會影響納稅義務歸屬,請民眾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