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若經有關機關查獲違規使用並通知限期恢復作農用,如未於所規定之限期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在限期內恢復作農用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進一步說明,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用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又已依限恢復農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將影響自身租稅之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