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收到稽徵機關補徵地價稅之處分,經向稽徵機關查詢後,不服被補徵地價稅之處分,應如何救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稽徵機關的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將敘明理由之復查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等,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若納稅義務人已超過規定的申請復查期間,才申請復查,那麼在復查程序上就不合法,該復查申請就會在程序上被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不服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應於收到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