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為何稅單上還有營業用稅額
公告日期:2015/10/2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而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每年課徵一次(該期間房屋如有移轉,即隨案辦理課徵)。如果在這期間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在每月的15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在16日之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房屋1樓原供營業使用,於104年3月8日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則自104年3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其中104年度的房屋稅有8個月(103年7月至104年2月)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另變更後之4個月(104年3月至104年6月)則按自住1.2﹪或非自住1.5﹪之住家用稅率核課。因此,稅單上出現的營業用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而103年7月至104年6月房屋使用情形如未作變更,則104年度之房屋稅將全部按自住或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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